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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翔譽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心  台北市○○區○○街○○號16樓之1 被上訴人被   告 祥群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太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麗雅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郭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4 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本訴部分不服,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40 0 元;反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4,5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09,4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