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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魏志明 送達代收人 凌儷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陞電動車有限公司、張秀梅、嚴聖傑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 日本院108 年 度重訴字第10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91,05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