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江俊嶙
訴訟
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
被 告 承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興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因就被告得否主張抵銷等
事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
9年12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