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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江俊嶙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承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興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因就被告得否主張抵銷等 事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 9年12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