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江俊嶙
訴訟
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
被 告 承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興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因就
兩造間所爭執之開發
案得標日期、撰寫
投標書之合理報酬為何等事項有再行調查之必
要,故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7日上午11時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