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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江俊嶙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 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7 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14,146 元(13,044,398元-5,030,25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20,5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