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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承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興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俊嶙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 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0,252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