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承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佳興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俊嶙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
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0,252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