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原 告 東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義升
訴訟代理人 蔡豪
被 告 陳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 巷○○號,如附表所示房地(下稱
系爭房地
),為原告出資購買,因當時資金不足而委任當時擔任阿羅
哈客運公司財務長之葉茂盛出名登記為
所有權人,以利辦理
貸款,雙方並協議銀行貸款由原告負擔,葉茂盛日後應將系
爭房地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
㈡葉茂盛於96年12月3 日過世,系爭房地於102 年3 月28日以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被告所有;葉茂盛與原
告間就系爭房地借名委任關係,應由被告繼受,故被告應移
轉登記返還系爭房地予原告等語。
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返還予原告所有。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地自93年9 月起即登記為葉茂盛名義,被
告因行使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而登記為所有權人;被告否認
原告與葉茂盛間就系爭房地有借名或委任登記關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規定,應由原告負
舉證責任。
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及
本件爭點(卷第111頁):
不爭執事項:
㈠系爭房地93年9 月10日第一次登記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名義所有、96年3 月6 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葉茂
盛所有、102 年3 月28日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由移轉登記
為原告所有,有仁武地政事務所108 年5 月4 日函文檢附之
異動索引及申請書影本等資料
可參(審重訴卷第89-141頁)。
㈡原告提出東豪公司於107 年1 月15日至107 年6 月19日共匯
款六次予葉茂盛,金額各為新臺幣( 下同)114,000 元( 卷
第49-51 頁) ,被告不爭執形式上真正( 卷第45頁背面)。
本件爭點:原告主張與葉茂盛間就系爭房地間有
借名登記關
係,被告應繼受該委任借名關係,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返還
予原告,有無理由。
四、本院的判斷:
㈠
按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
債權契約,出名人依
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
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
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
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財產之
所有權人,則在借名關係存續中,其將該財產處分移轉登記
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初不因第三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有
異(最高法院106 年2 月14日106 年度第3 次
民事庭會議決
議及107 年度
台上字第2096號
裁判意旨
參照)。原告主張系
爭房地為其出資買受,因當時資金不足而借名登記於被告先
夫葉盛茂名義,雖據提出系爭房地自96年間起陽信銀行放款
明細資料查詢( 卷第49-51 頁、第95-103頁) 及葉茂盛與原
告前配偶於96年4 月12日書立之協議書可參( 卷第33頁) ,
被告亦不爭執其真正( 卷第111 頁背面、卷第47頁) ,雖可
認為確由原告長期繳納系爭房地之分期貸款金額,然原告主
張系爭房為借名登記一情,縱為真實,
惟依
上開說明,借名
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借名人僅取得對
出名人請求返還之債權,葉茂盛已於於96年12月3 日過世,
而系爭房地已由被告在102 年3 月28日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為原因而移轉登記為所有權人,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返還
系爭房地即不能認為有理由。
㈡是被告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原因而移轉登記為系爭房地所
有權人,原告基於與葉茂盛間借名登記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登
記返還即無理由。
五、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借名登記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
登記返還系爭房地為原告所有,於法並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訴訟
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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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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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 │ │
├─┼───┼────┼──┼───┼─────┼────┤ │
│ 1│高雄市│ 鳥松區 │育才│0344 │24,941.77 │萬分之95│ │
├─┼──┬┴────┴┬─┴──┬┴─────┴────┴────┬────┤
│編│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 │ │ │主要建築│ (平方公尺) │ │
│ │ ├──────┤材料及房├─────────┬──────┤ │
│號│ │ 建物門牌 │屋層數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建│ │
│ │ │ │ │ 合 計 │築材料及用途│ │
├─┼──┼──────┼────┼─────────┼──────┼────┤
│ 2│0163│同上地號土地│5 層樓鋼│1 層:77.59 │陽台:30.38 │全 部│
│ │4 │ │筋混凝土│2 層:77.59 │雨遮:3.65 │ │
│ │ │ │造 │3 樓:72.19 │ │ │
│ │ ├──────┤ │4 層:69.65 │ │ │
│ │ │高雄市鳥松區│ │5 層:26.61 │ │ │
│ │ │濱湖路312 巷│ │地下層:90.77 │ │ │
│ │ │99號 │ │合計:414.40 │ │ │
├─┼──┼──────┼────┼─────────┼──────┼────┤
│ │ │同上地號土地│同上 │總面積:10,884.67 │共同使用部分│萬分之95│
│ │0173│ │ │ │ │ │
│ │3 │ │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