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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動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東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義升 被上 訴人 陳美華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136 號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539,789元( 面積24,941.77 ㎡×95 /10000 ×公告土地現值73,029元/ ㎡) +建物現值1,235,800 元=18,539,7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262,7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