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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翁福宏 被   告 有昇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韋丞 被   告 陳枷含 被   告 楊詔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玖拾陸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參拾貳萬參仟元或同額之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有昇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邀 同被告林韋丞、陳枷含、楊詔如等三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以新臺幣(下同)750萬元為限 ,償還方式、利息及違約金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所載條款計付。並約定被告有昇貿易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 宗債務,於清償期屆至而未依約清償時,被告林韋丞、陳枷 含、楊詔如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有昇貿易有限公司分別 於105年11月24日及106年1月13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 款憑證向原告借款四筆共748萬元,後被告有昇貿易有限 公司為展延清償期限、變更償還方式及利率,於106年11月 22日及107年12月12日簽立「增補契約申請書」,貸放總 金額為724萬元。被告有昇貿易有限公司就108年1月11日 到期本金未能還款,原告屢經催討,未清償,債務視同全 部到期,共計積欠原告6,968,4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3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 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 單、欠款明細表及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等件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6,968,4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民 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 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 │附表: 10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 ├──┬──────┬─────────┬───┬──────────────────┤ │編號│ 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 │ 逾期六個月以上 │ │ │ │ │ │原利率百分之十│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 │1 │ 1,335,600元│自108年03月24日起 │ 2.5%│自108年04月25日 │自108年10月25日起 │ │ │ │至清償之日止 │ │至108年10月24日 │至清償之日止 │ │ │ │ │ │止 │ │ ├──┼──────┼─────────┼───┼────────┼─────────┤ │2 │ 2,845,486元│自108年03月04日起 │ 2.5%│自108年04月05日 │自108年10月05日起 │ │ │ │至清償之日止 │ │至108年10月04日 │至清償之日止 │ │ │ │ │ │止 │ │ ├──┼──────┼─────────┼───┼────────┼─────────┤ │3 │ 890,400元│自108年03月24日起 │ 2.5%│自108年04月25日 │自108年10月25日起 │ │ │ │至清償之日止 │ │至108年10月24日 │至清償之日止 │ │ │ │ │ │止 │ │ ├──┼──────┼─────────┼───┼────────┼─────────┤ │4 │ 1,896,991元│自108年03月04日起 │ 2.5%│自108年04月05日 │自108年10月05日起 │ │ │ │至清償之日止 │ │至108年10月04日 │至清償之日止 │ │ │ │ │ │止 │ │ ├──┼──────┴─────────┴───┴────────┴─────────┤ │合計│ 6,968,477元 單位:新臺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