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翁福宏
被 告 有昇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韋丞
被 告 陳枷含
被 告 楊詔如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4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玖拾陸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參拾貳萬參仟元或同額之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有昇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邀
同被告林韋丞、陳枷含、楊詔如等三人擔任連帶
保證人,與
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以新臺幣(下同)750萬元為限
,償還方式、利息及違約金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
所載條款計付。並約定被告有昇貿易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
宗債務,於清償期屆至而未依約清償時,被告林韋丞、陳枷
含、楊詔如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有昇貿易有限公司分別
於105年11月24日及106年1月13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
款憑證向原告借款四筆共748萬元,
嗣後被告有昇貿易有限
公司為展延清償期限、變更償還方式及利率,於106年11月
22日及107年12月12日簽立「增補契約
暨申請書」,貸放總
金額為724萬元。
詎被告有昇貿易有限公司就108年1月11日
到期本金未能還款,原告屢經催討,
迄未清償,債務視同全
部到期,共計積欠原告6,968,4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等語。
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3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
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
單、欠款明細表及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等件為證,經本院核
對
無訛,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6,968,4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核與民
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准
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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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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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 │ 利息計算
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 │ 逾期六個月以上 │
│ │ │ │ │
按原利率百分之十│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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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335,600元│自108年03月24日起 │ 2.5%│自108年04月25日 │自108年10月25日起 │
│ │ │至清償之日止 │ │至108年10月24日 │至清償之日止 │
│ │ │ │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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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845,486元│自108年03月04日起 │ 2.5%│自108年04月05日 │自108年10月05日起 │
│ │ │至清償之日止 │ │至108年10月04日 │至清償之日止 │
│ │ │ │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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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90,400元│自108年03月24日起 │ 2.5%│自108年04月25日 │自108年10月25日起 │
│ │ │至清償之日止 │ │至108年10月24日 │至清償之日止 │
│ │ │ │ │止 │ │
├──┼──────┼─────────┼───┼────────┼─────────┤
│4 │ 1,896,991元│自108年03月04日起 │ 2.5%│自108年04月05日 │自108年10月05日起 │
│ │ │至清償之日止 │ │至108年10月04日 │至清償之日止 │
│ │ │ │ │止 │ │
├──┼──────┴─────────┴───┴────────┴─────────┤
│合計│ 6,968,477元 單位:新臺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