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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宗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住同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