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浩箴
人
林俊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衡禹
律師
黃昭仁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4關於「自民國108年7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