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原 告 張秀昭
蔡秉勳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邱紳篪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環保尖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國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2 月9 日下午4 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
兩造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
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件(兩造應表示意見之內容):
一、原告於言詞辯論時
所稱費用收據(重訴字卷第437 頁)是否
業已提出?
二、原告主張受侵害之權利既為
所有權,則:
⒈原告張秀昭、蔡秉勳各自所有土地之位置及面積既不相同
,得就全部損害平均受償之依據為何?
⒉承上,如為「合資購買」(重訴字卷第437 頁),則原告
(就登記為所有權人以外之土地部分)受侵害之權利為何
?
⒊原告所提費用估價單(重訴字卷第253 頁、第365 頁、第
369 頁)中,就原告張秀昭、蔡秉勳「各自」所有土地之
費用「分別」為何?
⒋承上,重訴字卷第253 頁、第369 頁關於「土壤檢測」、
「專業顧問」等項目,及重訴字卷第365 頁關於「雜草清
運」、「怪手除草、整理」等項目,其具體內容為何?與
被告侵權行為之關聯為何?
三、兩造就民事準備一狀(審重訴字卷第85頁)
繕本送達日有無
舉證?如無,是否同意以108 年12月24日(第一次言詞辯論
期日)為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