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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原   告 張秀昭       蔡秉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邱紳篪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環保尖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國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2 月9 日下午4 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兩造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 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件(兩造應表示意見之內容): 一、原告於言詞辯論時所稱費用收據(重訴字卷第437 頁)是否 業已提出? 二、原告主張受侵害之權利既為所有權,則: ⒈原告張秀昭、蔡秉勳各自所有土地之位置及面積既不相同 ,得就全部損害平均受償之依據為何? ⒉承上,如為「合資購買」(重訴字卷第437 頁),則原告 (就登記為所有權人以外之土地部分)受侵害之權利為何 ? ⒊原告所提費用估價單(重訴字卷第253 頁、第365 頁、第 369 頁)中,就原告張秀昭、蔡秉勳「各自」所有土地之 費用「分別」為何? ⒋承上,重訴字卷第253 頁、第369 頁關於「土壤檢測」、 「專業顧問」等項目,及重訴字卷第365 頁關於「雜草清 運」、「怪手除草、整理」等項目,其具體內容為何?與 被告侵權行為之關聯為何? 三、兩造就民事準備一狀(審重訴字卷第85頁)繕本送達日有無 舉證?如無,是否同意以108 年12月24日(第一次言詞辯論 期日)為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