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4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 年4月13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