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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齊嵩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4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 年4月13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