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歷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節能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434,3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9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
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