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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歷亞 被 上訴人 節能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9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同年 月26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然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亦有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 果、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合 法,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