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歷亞
被
上訴人 節能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
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9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同年
月26日將
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
,然上訴人
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
果、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
在卷可稽,其上訴顯
非合
法,
爰依
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