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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博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錢素禎、田松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9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656,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70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