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晉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博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錢素禎、田松男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9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656,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70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