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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原   告 蕭陳秀貞       蕭宗元       蕭崇吾       蕭麗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馨聲 被   告 譚浩然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被   告 澄清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光華 訴訟代理人 鄒龍麟       陳文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八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號業 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 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 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最 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 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譚浩然因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現由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108 年度交上訴字第102 號)審理,並委由國 立交通大學就譚浩然有無過失及過失比例鑑定中。茲因兩造 於本件審理程序中,合意以該鑑定結果作為本件譚浩然有無 過失及過失比例之依據,並同意於該案判決作成前,停止本 案訴訟程序之進行。故於該案鑑定結果作成前,本院即無從 判斷原告之請求是否有據。核與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 件相符,爰依法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