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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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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弘毅 被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 4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28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