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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大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65,9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80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