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大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玉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65,96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88,80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