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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東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泳璋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   告 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宏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被   告 張佑佑       周明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 年度附民字第2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本院刑事庭106 年度易字第 817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被告悠 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克公司)、張佑佑、周明青與 張永隆(另行審結)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85 萬元, 被告悠克公司、張佑佑、周明青並未經本院106 年度易字 第817 號刑事判決認定為何侵權行為,上開刑事判決附 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之範圍,此部分核屬追加之請求,經本 院審查庭以原告就該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命原告於10 7 年度審重訴字第315 號補費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16 9,08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此部分訴訟。查上開補費 裁定業於108 年2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審重 訴卷第48頁),惟原告今尚未繳納上開費用,有本院民事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補繳裁判費,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