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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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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聯旺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荃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34 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支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7 年司催字第23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7 年8 月13日將之刊登於 前鋒日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屆 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報紙為憑, 復經調取107 年度司催字第234 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 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樂生醫院 樂 │聯旺機電有│國泰世華銀│000000000000│11,835元 │107年6月30日 │MA0000000 │ │ │ │群 │限公司 │行鳳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