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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嘉曜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樂 代 理 人 陳永蒼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8 年4 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12月1 日之臺灣時報。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 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 7 年12月1 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時報,至108 年3 月1 日為 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 新聞紙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 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晉欣營造股份│嘉曜鋼鐵有│台灣銀行三│000000000000│9,702元 │107年10月31日 │A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曾 │限公司 │多分行 │ │ │ │ │ │ │ │建國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