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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遠達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善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7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刊登 於台灣新生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新聞報紙1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9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遠達報關有限│空白 │臺灣銀行高│*********347│200,000元 │107年12月8日 │AM0000000 │ │ │ │公司 石善合│ │雄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