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金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美珠
訴訟代理人 黃明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股票壹拾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
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8號
裁定
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催
字第2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9月28
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8年2月28日為止已滿5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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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F-000000-000000 │股票 │3 │300000 │ │
│01│ │ │ │ │ │ │
├─┼───────────────┼──────────────┼────┼───┼────┼───┤
│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00-000000 │股票 │3 │30000 │ │
│02│ │ │ │ │ │ │
├─┼───────────────┼──────────────┼────┼───┼────┼───┤
│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0000 │股票 │3 │3000 │ │
│03│ │ │ │ │ │ │
├─┼───────────────┼──────────────┼────┼───┼────┼───┤
│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C-000000-000000 │股票 │4 │400 │ │
│0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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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