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中德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崇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
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