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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元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錚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12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8 年1 月26日之太平洋日報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 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12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嗣聲請 人將前揭裁定刊登於108 年1 月26日之太平洋日報,至108 年5 月26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時報1 紙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 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 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永豐商業銀行│屏東縣政府│永豐商業銀│000-00000000│200,000元 │106年11月27日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98-9 │ │ │ │ │ │ │高雄分公司 │ │ │ │ │ │ │ │ │ │劉進福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