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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君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銀船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 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聲請人將前揭裁 定刊登於107年12月25日之太平洋日報,至108年4月25日已 滿4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復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 ,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2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億瑋工程企業│君泉實業有│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21,000元 │107年6月30日 │K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余 │限公司 │行林園分行│ │ │ │ │ │ │ │韋德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