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梓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純瑜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
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號
裁定
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
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2
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108年6月20日為止已滿
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
,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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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台灣弼奧股份│梓銘企業有│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267,750元 │108年2月10日 │ZH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業銀行鳳山│ │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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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