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永馳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正 代 理 人 沈永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 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2月 27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至108年6月27日止已滿4 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此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順昱泡棉│永馳化學股│合作金庫│573570│108年1月│159,600元 │735600 │ │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502390│23日 │ │ │ │ │賴月美 │ │鳳松分行│3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