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永馳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育正
代 理 人 沈永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
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2月
27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至108年6月27日止已滿4 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
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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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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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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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順昱泡棉│永馳化學股│合作金庫│573570│108年1月│159,600元 │735600 │
│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502390│23日 │ │ │
│ │賴月美 │ │鳳松分行│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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