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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泰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劭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33 號公示催告,並聲 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33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 8 年1 月1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8 年5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80號 │ ├──┬──┬──┬──┬───┬────┬────┬─────┬──┤ │編號│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人 │ 人 │ 人 │ │(新台幣│ │ │ │ │ │ │ │ │ │) │ │ │ │ ├──┼──┼──┼──┼───┼────┼────┼─────┼──┤ │001 │全岑│泰華│玉山│008243│33,059元│107 年8 │AJ0000000 │ │ │ │股份│貿易│商業│5-0363│ │月30日 │ │ │ │ │有限│有限│銀行│96 │ │ │ │ │ │ │公司│公司│高雄│ │ │ │ │ │ │ │王春│ │分行│ │ │ │ │ │ │ │菊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