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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芃羽 代 理 人 林臣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 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1 月16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至108年5月16日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此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規定,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001 │財團法人輔英│新松有限公│中國信託商│000000000 │ 21,400元 │105年6月23日│EY0000000 │ │ │科技大學 │司 │業銀行鳳山│ │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