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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逸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豪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8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 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 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及 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民國108 年7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 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22號│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1 │玖乘│逸安│台灣│120031│94,500│108 │AM320154│ │ │ │營造│科技│銀行│039594│元 │年1 │4 │ │ │ │有限│建材│中庄│ │ │月25│ │ │ │ │公司│有限│分行│ │ │日 │ │ │ │ │黃 │公司│ │ │ │ │ │ │ │ │進男│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