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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明冠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峯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 院以民國108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32號│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明冠│商登│台灣│851010│15,140│108 │AH109881│ │ │1 │器材│國際│中小│32871 │元 │年5 │9 │ │ │ │有限│貿易│企業│ │ │月5 │ │ │ │ │公司│ │銀行│ │ │日 │ │ │ │ │黃明│ │北高│ │ │ │ │ │ │ │峯 │ │雄分│ │ │ │ │ │ │ │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