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明冠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明峯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所
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
院以民國108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現
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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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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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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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器材│國際│中小│32871 │元 │年5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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