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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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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廣興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定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已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 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3 月20日公告本院網站,至108年7月20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 │附表: │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廣興│同慶│第一│733-30│96,480│108 │JB070468│ │ │1 │窯業│工程│商業│-00429│元 │年3 │0 │ │ │ │股份│行 │銀行│3 │ │月19│ │ │ │ │有限│ │林園│ │ │日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林 │ │ │ │ │ │ │ │ │ │定國│ │ │ │ │ │ │ │ ├─┼──┼──┼──┼───┼───┼──┼────┼─┤ │00│廣興│滿廷│第一│733-30│36,225│108 │JB070468│ │ │2 │窯業│工業│商業│-00429│元 │年3 │2 │ │ │ │股份│有限│銀行│3 │ │月19│ │ │ │ │有限│公司│林園│ │ │日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林 │ │ │ │ │ │ │ │ │ │定國│ │ │ │ │ │ │ │ ├─┼──┼──┼──┼───┼───┼──┼────┼─┤ │00│廣興│竣品│第一│733-30│8,487 │108 │JB070468│ │ │3 │窯業│國際│商業│-00429│元 │年3 │3 │ │ │ │股份│股份│銀行│3 │ │月19│ │ │ │ │有限│有限│林園│ │ │日 │ │ │ │ │公司│公司│分行│ │ │ │ │ │ │ │林 │ │ │ │ │ │ │ │ │ │定國│ │ │ │ │ │ │ │ ├─┼──┼──┼──┼───┼───┼──┼────┼─┤ │00│廣興│榮豐│第一│733-30│27,183│108 │JB070468│ │ │4 │窯業│機械│商業│-00429│元 │年3 │4 │ │ │ │股份│股份│銀行│3 │ │月19│ │ │ │ │有限│有限│林園│ │ │日 │ │ │ │ │公司│公司│分行│ │ │ │ │ │ │ │林 │ │ │ │ │ │ │ │ │ │定國│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