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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辰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已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 催字第 1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4個月內。聲請人並 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民國 108年5月7日聲請網路 公告,並經本院於108年5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至 108年9 月9日為止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等情,此有上開本院裁定及本院網站公告頁面各 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3個月內 ,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介隆興齒輪股│辰殷企業有│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95,802元 │108年5月5日 │ZG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劉│限公司 │業銀行三民│ │ │ │ │ │ │ │大彬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