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辰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秋燕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
已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
催字第 1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
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4個月內。聲請人並
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民國 108年5月7日聲請網路
公告,並經本院於108年5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至 108年9
月9日為止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
等情,此有上開本院裁定及本院網站公告頁面各 1
份在卷
可考,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
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3個月內
,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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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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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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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介隆興齒輪股│辰殷企業有│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95,802元 │108年5月5日 │ZG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劉│限公司 │業銀行三民│ │ │ │ │ │
│ │大彬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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