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信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棟樑
訴訟代理人 魏弘展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46號
裁定
准予
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
及同年2 月27日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
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前經聲請人
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 、46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於108 年2 月11日及同年2 月2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
至108 年6 月11日及同年6 月27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
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2 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
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3 個月內之108 年9 月9 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揆諸前開
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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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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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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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蔡斐琪 │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79,300元 │107年11月30日 │IO0000000 │ │
│ │ │業銀行明誠│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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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呂建緯 │玉山商業銀│0000-000 │38,060元 │108年2月15日 │DA0000000 │ │
│ │ │行大昌分行│-036311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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