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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信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棟樑 訴訟代理人 魏弘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46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 及同年2 月27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 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前經聲請人 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 、46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於108 年2 月11日及同年2 月2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 至108 年6 月11日及同年6 月27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 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2 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3 個月內之108 年9 月9 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 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蔡斐琪 │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79,300元 │107年11月30日 │IO0000000 │ │ │ │ │業銀行明誠│ │ │ │ │ │ │ │ │分行 │ │ │ │ │ │ ├──┼──────┼─────┼──────┼────────┼───────┼──────┼───┤ │002 │呂建緯 │玉山商業銀│0000-000 │38,060元 │108年2月15日 │DA0000000 │ │ │ │ │行大昌分行│-036311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