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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金鉌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7年9月26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 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 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年 9月26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8年1月26日為止已 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新聞 紙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 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 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307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環拓科技股份│金鉌豐企業│合作金庫商│000000000 │88,200元 │107年7月12日 │Q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業銀行光華│ │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