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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融 訴訟代理人 盧定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聲請 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於108年5月17日以108年度 司催字第1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經本院依聲 請人之聲請,於108年5月2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 公告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 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 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8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 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8年9月30日向本院 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5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中宇環保工程│遠銀受託晁│兆豐商業銀│******89 │21,430,422元 │108年2月14日 │KB******6 │ │ │ │股份有限公司│暘科技股份│行港都分行│ │ │ │ │ │ │ │陳宗德 │有限公司信│ │ │ │ │ │ │ │ │ │託專戶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