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宗融
訴訟代理人 盧定鈞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公示催告,聲請
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別定
有明文。
三、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於108年5月17日以108年度
司催字第111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經本院依聲
請人之聲請,於108年5月2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
公告
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
在卷外,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
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8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支票,聲請
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8年9月30日向本院
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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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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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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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宇環保工程│遠銀受託晁│兆豐商業銀│******89 │21,430,422元 │108年2月14日 │KB******6 │ │
│ │股份有限公司│暘科技股份│行港都分行│ │ │ │ │ │
│ │陳宗德 │有限公司信│ │ │ │ │ │ │
│ │ │託專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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