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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松隆安全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松 代 理 人 陳佑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已依 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75 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並已聲請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 票1 紙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 催字第17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 聲請人之聲請,於108 年7 月4 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 至108 年11月4 日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 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等在卷為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 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 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75號│ ├──┬────┬──────┬─────┬───────┬────────┬───────┬──────┬───┤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蔡淑惠 │松隆安全帽股│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 │25,930元 │ 108年2月28日 │ DA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行前鎮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