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蔡麗如即大中輪胎行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
票),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公告於本
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1 月5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
查核屬實,是聲請
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葉晨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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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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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
發票日(民國)│支票號碼 │備│
│號│ │ │ │ │(新臺幣) │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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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升企業有限公司│大中輪胎行│兆豐商業銀行北│00000000000 │3萬3,000元 │108 年7月31日 │CL0000000 │ │
│ │許龍合 │ │高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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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