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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萬基 訴訟代理人 蘇紘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08年7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 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年7月22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 4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 已於 108年11月22日屆滿,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 定 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7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 │001 │台灣銀行苓雅│高雄市三民│台灣銀行苓│0000000000000 │100,000元 │107年7月6日 │FA0000000 │ │ │ │分行王彩霞 │區陽明國民│雅分行 │ │ │ │ │ │ │ │ │小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