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昇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璋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
公示催告(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85
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支票,
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5 號
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即民國108 年7 月29日起4 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
上開卷
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 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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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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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 帳號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
│ │ │ │人 │ │(新臺幣)│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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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龍威營│昇永工│彰化│823703│7,430元 │108年7月27日│MN0000000 │ │
│ │造有限│程有限│商業│196311│ │ │ │ │
│ │公司 │公司 │銀行│00 │ │ │ │ │
│ │林劍都│ │大順│ │ │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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