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凱台漆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先格
訴訟代理人 王慧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6號
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8年8月2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
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
催字第206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
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
嗣聲請人已於
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08年8月2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
告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2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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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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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
│ │ │ │ │ │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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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盛碁│凱台│玉山│435560│68,800│108 │0000000 │
│ │企業│漆料│商業│878 │元 │年7 │ │
│ │有限│工業│銀行│ │ │月5 │ │
│ │公司│有限│鳳山│ │ │日 │ │
│ │周建│公司│分行│ │ │ │ │
│ │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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