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瑞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明宏
訴訟代理人 郭雅欣
上列
當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3 張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
已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
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
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3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 年7 月
3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08 年11月30日已滿4 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有上
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1 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
揆諸前開說
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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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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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隆順企業有限│瑞宏開發有│玉山商業銀│000000000 │16,433元 │108 年6 月30日│AJ0000000 │ │
│ │公司李世明 │限公司 │行鳳山分行│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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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柏緯鐵工股份│瑞宏開發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17,115元 │108 年7 月6 日│NN0000000 │ │
│ │有限公司吳建│限公司 │行三民分行│00 │ │ │ │ │
│ │明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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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鑫信興企業有│瑞宏開發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18,648元 │108 年7 月10日│NN0000000 │ │
│ │限公司李淑媛│限公司 │行三民分行│00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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