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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瑞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訴訟代理人 郭雅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關於「隆順企業有限公司李世明」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隆順發企業有限公司李世明」。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