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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登壽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8月7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 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 字第22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8月7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至108年12月7日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且聲請人108年12月9日聲請除權判決未 逾法定3個月聲請期限,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 │附表: │ ├─┬────┬───┬───┬───┬─────┬───┬─────┬─┤ │編│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支票號碼 │備│ │號│ │ │ │ │(新台幣)│ │ │考│ ├─┼────┼───┼───┼───┼─────┼───┼─────┼─┤ │00│燁聯鋼鐵│登壽貿│兆豐商│205200│326,623元 │108年4│YU000000 0│ │ │1 │股份有限│易有限│業銀行│29416 │ │月15日│ │ │ │ │公司林義│公司 │高雄分│ │ │ │ │ │ │ │守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