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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台灣朋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野憲三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2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107 年10月1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325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 年10月12日刊 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8 年2 月12日為止已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太 平洋日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238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永昇冷凍食品│台灣朋和股│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623,759元 │107年7月20日 │PE0000000 │ │ │ │工業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港都│-3 │ │ │ │ │ │ │公司 劉貴坪│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