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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高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益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8 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10月26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 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 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8 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聲請人 將前揭裁定刊登於107 年10月26日之台灣新生報,至108 年 2 月26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 紙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 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 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統揚廣告事業│高益電腦股│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23,125元 │107 年6 月10日│PG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七賢│9 │ │ │ │ │ │ │慧靜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