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陳尚德
代 理 人 孫惠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拾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
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不
慎遺失,經辦理掛失並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業於民國107年
10月8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2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於同年月12日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現
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7年10月8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
聲請人於同年月12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新聞紙,自
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
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為憑,本院復
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催
字第33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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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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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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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聯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41~000050 │股票 │10 │1萬 │
│0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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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和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41~000075 │股票 │35 │3萬5000 │
│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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