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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陳尚德 代 理 人 孫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拾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 慎遺失,經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業於民國107年 10月8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於同年月12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7年10月8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 聲請人於同年月12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新聞紙,自 公告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 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催 字第33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8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號│ │ │ │ │ │ ├─┼───────────────┼──────────────┼────┼───┼────┤ │00│聯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41~000050 │股票 │10 │1萬 │ │01│ │ │ │ │ │ ├─┼───────────────┼──────────────┼────┼───┼────┤ │00│和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41~000075 │股票 │35 │3萬5000 │ │02│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