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詹勁豪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徑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7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 案,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 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 度司催字第37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 年11月20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8 年3 月20日為 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 新聞紙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 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376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富億鑫企業有│詹勁豪工業│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654,255元 │107年9月30日 │AF0000000 │ │ │ │限公司潘文雄│有限公司 │業銀行高雄│ │ │ │ │ │ │ │ │ │分行 │ │ │ │ │ │ ├──┼──────┼─────┼─────┼──────┼────────┼───────┼──────┼───┤ │002 │富億鑫企業有│詹勁豪工業│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482,162元 │107年9月30日 │AF0000000 │ │ │ │限公司潘文雄│有限公司 │業銀行高雄│ │ │ │ │ │ │ │ │ │分行 │ │ │ │ │ │ └──┴──────┴─────┴─────┴──────┴────────┴───────┴──────┴───┘